为激发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其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浙大发本 [2013]85号)及《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及管理条例(2007 年 4 月修订)》(浙大发学[2007]6号)与国际校区实际培养目标与理念,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类别
(一)国际校区奖学金类别
1.校设奖学金,即浙江大学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校设奖学金包括竺可桢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研究与创新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对外交流奖学金和特别奖学金等。
2.外设奖学金,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在我校及国际校区专门设立的奖学金。
(二)浙江大学学生荣誉称号类别
1.荣誉称号分四种:求是荣誉奖章、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
二、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对象和基本条件
(一)各类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二)参加各类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积极上进;
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
5.已修课程的学年平均学分不低于 40 学分。
(是否仅改成一条: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当学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学生或有明确不良诚信记录,取消其各类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资格。
三、各类奖学金及荣誉评选具体条件
(一)校设奖学金
1.单项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某一方面表现比较优秀的学生,分学业奖学金、文体活动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 4 种。每人所获单项奖学金不超过2项。
(1)学业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努力、成绩优秀的学生。 由各联合学院根据XXX提名后直接授予。
(2)文体活动奖学金
用于奖励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并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定,评定比例为 2%,奖励金额为 1000 元。
(3)社会实践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教学计划外的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积极并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定,评定比例为2%,奖励金额为 1000 元。
(4)社会工作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任期满半学年及以上的学生干部。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定,评定比例为 2%,奖励金额为 1000 元。
2.研究与创新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具体规定见《浙江大学本科学生研究与创新奖学金实施办法》(浙大发本[2011]121 号)。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定。
3.优秀学生奖学金
5.对外交流奖学金
用于奖励本校区学生开展对外交流,具体规定见《浙江大学学生对外交流奖学金条例》(浙大发学[2003]19 号)。
6.新生奖学金
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本科新生,具体规定见《浙江大学新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浙大发本[2013]5 号)。
7.特别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为学校赢得较高荣誉,为社会作出较大贡献的学生。 具体规定见《浙江大学本科学生特别奖学金实施办法》(浙大发学[2007]17 号)。
8.竺可桢奖学金
竺可桢奖学金是学校最高层次的奖学金 , 每学年评选本科生12 名,奖励金额 20000 元。 竺可桢奖学金在当学年其他奖项完成前评选,获奖人选除须符合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学习与品行特别优秀,至少两次获学校颁发的优秀学生(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和至少两次获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含当学年预评通过的);
(2)在学术上有较深入的研究,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并取得较显著成果。
(二)外设奖学金
外设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奖励名额和奖励金额根据设奖要求而定。外设奖学金由校区学生事务部按学生比例分配名额与各书院。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生申请评定,并报送校区学生事务部,经审核后方可获得。
(三)各种荣誉称号的具体条件
1.求是荣誉奖章
浙江大学求是荣誉奖章是我校学生最高个人荣誉称号,其设立目的在于表彰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为社会作出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 具备下列具体条件之一者方可获得该项荣誉:
(1)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在学术上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显著成绩。
(2)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为社会作出贡献,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并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
(3)为学校发展作出杰出贡献。
2.优秀学生(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三好学生)称号授予当学年在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优秀、全面发展的学生。 凡获得当学年学业奖学金或单项奖学金的同学,均申请优秀学生(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3.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授予当学年表现优秀的学生干部。 各书院评选比例为学生数的 6%, 在校区学生组织或社团担任干部的优秀学生评选比例单独计算。 参评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院
(1)在经学校、校区有关部门认定的学生组织中担任学生干部;
(2)任职半学年及以上,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且富有成效,工作考核等级为优秀;
(3)思想品德评价等级为优秀(该内容考虑删除);
(4)获得 1 项及以上校设奖学金(对外交流奖学金、专业奖学金除外)。在校区学生组织或社团担任学生干部的学生参加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由主管部门
对学生干部工作按优秀、良好、合格各 1/3 的比例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秋学期初报学生事务部。 学生事务部处将考核优秀的学生名单汇总后反馈给各书院,由书院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审核,统一上报校区学生事务部(不占书院名额)。
4.优秀毕业生
符合下列条件者之一,可获评浙江大学优秀毕业生
(1)学习勤奋、刻苦钻研,成绩优秀,获 2 次及以上优秀学生及以上奖学金(五年制至少 3 次);
(2)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获得 2 次及以上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或校级优秀团员、校级优秀团干部、校级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五年制至少 3 次);
四、评审机构和流程
(一)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审机构
学业奖学金由各联合学院进行评选。其余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定工作由校区学生事务部统筹,在各书院完成评审后,汇总并报送学校学生事务部。
各书院自行组建具有广泛代表性和科学合理性的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其中应包含院长、教师代表、驻舍导师、学生等成员,书院应指定一名负责学生事务的驻舍导师,具体负责本书院的奖学金评选组织、协调和材料初审工作,并在书院完成评审后报送校区学生事务部汇总。
(二)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审流程
1.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于每年 9月至10 月进行,学业奖学金由各联合学院独立进行评选,其余各项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由校区学生事务部根据学生人数按比例向书院进行划拨,由各书院进行评选。
2.各种奖学金均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联合学院和书院的评审机构统一评定,统筹考虑,初评名单报送在报送学生事务部以前,应在联合学院、书院公示,充分征求师生意见。
3.求是荣誉奖章的授予不受时间和名额限制,各书院可随时向学生事务部提出人选,学生事务部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
4.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评选工作,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与奖学金评定工作同时进行。 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评选在毕业学年的春学期初进行。各书院负责组织实施,学生事务部汇总后,报校学生工作处审核,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
5.各联合学院、书院在评选荣誉称号的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师生意见,评选结果要进行预公布。
五、奖励办法
(一)获得各类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发文表彰。学校或奖学金设立单位向获奖学生颁发奖金和证书(专业奖学金不发证书)。学生获奖及荣誉情况记入个人档案。竺可桢奖学金获得者同时获得纪念章一枚,姓名载入学校年鉴。被授予浙江大学学生求是荣誉奖章的学生,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并载入校志。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二)对奖学金的奖金和荣誉兼得作如下规定院
1.校内外所有奖学金的名义荣誉均可兼得;
2.竺可桢奖学金、外设奖学金与其他奖学金奖金不兼得,按最高一项金额发放;
3.优秀学生奖学金与单项奖学金奖金不兼得,按优秀学生奖学金金额发放;
3.其它校设奖学金奖金可以兼得。
(三)各类奖学金奖金分两次发放。 第一次在冬学期发放,第二次在夏学期发放。
(四)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已获奖学生,如果在奖学金发放之前受校纪处分的,取消其奖学金;如果在第一次奖学金发放之后受校纪处分,则取消其第二次发放的奖学金。
六、其他
(一)本办法由国际校区学生事务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若本办法与《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浙大发本 [2013]85号)及《浙江大学本科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及管理条例(2007 年 4 月修订)》(浙大发学[2007]6号)有冲突之处,则以后两者为准。
(三)对本办法的修改,须由校区学生事务委员会1/3以上委员提议,所修改后的办法,得到4/5委员通过,并报校区院务会通过,方可完成。[1]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