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学院(海宁国际校区)
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学院(海宁国际校区)(以下简称“国际校区”)的学术治理结构,保障国际校区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浙江大学章程》《浙江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国际校区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国际校区的最高学术组织,对学术领域重大事项进行咨询、审议、评定和监督。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建设严谨学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发挥主体作用,推进国际校区的改革与发展。
第二章 委员组成与机构设置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原则上为15人左右,由国际校区各办学机构推荐产生。原则上按照教授基本数量等情况确定各单位推荐委员的数量,委员中担任学校、国际联合学院党政领导和职能部门及各单位负责人的人数应不多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委员会可吸收一定比例的40周岁以下的优秀青年学者担任委员, 根据需要可吸收一定比例的浙江大学教授担任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应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关心国际校区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事务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 1 名,副主任2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人选由国际联合学院院长提名,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报学校备案。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试行任期制。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时,新任委员人数应不少于总数的四分之一。委员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的,由原推荐单位提出申请,按本章程第四、五、六条替补。
第八条 为保证学术委员会的正常工作,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院务会议批准后,可免去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调离浙江大学;
(二)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且参加当年会议次数不足二分之一;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国际校区综合办公室为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秘书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各办学机构应根据各自章程或制度成立学术(教授)委员会等相应委员会。国际校区学术委员会可授权或委托办学机构学术(教授)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主要职责与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制定国际校区的学科及跨学科发展规划;审议并推动国际校区重大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计划的实施;对国际校区范围内各办学机构发展规划、学科布局等提出咨询意见;评估各办学机构的学术发展。
(二)审议国际校区内新设办学机构的设置方案;对各办学机构内的专业设置提出咨询意见;审议国际校区范围内跨学院交叉学科研究机构设置方案;建议并论证跨学科科研平台建设计划;组织推动跨学科学术活动。
(三)对各办学机构的学术评价标准提出咨询意见;评估人才(团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学术价值并提出意见;评价国际校区的学术资源配置成效并提出意见。
(四)受国际联合学院委托调查和评议教师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负责国际校区范围内的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文化建设工作。
(五)对国际校区范围内各办学机构的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师资引进条件、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任条件等提出咨询和指导意见。
(六)审议国际校区范围内各办学机构拟聘任的长聘制(Tenured)教授、副教授职务人选,报学校备案。
(七)评审推荐学院范围内其他专业技术高级职务的聘任人选、相关人才项目(含人才奖励计划及有关荣誉)。
(八)受学校或国际校区委托对其他有关重要学术事项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国际校区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并实施监督。
(四)法律、法规、浙江大学和办学机构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法律、法规、浙江大学和办学机构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工作制度与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不少于两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民主管理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会议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进行表决,相关决议可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需要表决的事项,同意票应达到实际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通过。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有必要,可要求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或邀请相关专家学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应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学术委员会认为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应实行当事人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学年向院务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报校学术委员会核准后发布。修改本章程,应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并报校学术委员会核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